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龙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C1KQB1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泰富嘉园小区B区B-3号楼2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行处〔2024〕170号
2024年9月10日,云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双阳区泰富嘉园B区B-3号楼205室,经营的范围为牲畜销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人的身份证。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使用被委托方商品条码批次的“鹿鞭丸”。经营者承认举报中的“张氏鹿场鹿鞭丸”是他经营的。因该单位销售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产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销售存在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产品,对已经售出的立即召回。
调查认定的事实: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以零售为主,主要在线上“拼多多”平台经营,网络店铺名称为双阳鹿乡张氏鹿场。线下经营场所用来陈列商品。举报中的“张氏鹿场鹿鞭丸”是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益衡生态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2024年开始委托加工。正式取货经营是在2024年5月18日。被举报的“张氏鹿场鹿鞭丸”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是生产厂家吉林益衡生态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私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张氏鹿场鹿鞭丸”只有1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生产厂家提供了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总计生产了30瓶,净含量是120克(10*12丸)/瓶,单价为11元/瓶,总费用330元。正常售价是49.18/瓶,买一送一活动两瓶价格为88.70元。货值金额1331.58元,违法所得1001.58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人联系退货。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成立。
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以零售为主,主要在线上“拼多多”平台经营,网络店铺名称为双阳鹿乡张氏鹿场。线下经营场所用来陈列商品。举报中的“张氏鹿场鹿鞭丸”是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益衡生态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2024年开始委托加工。正式取货经营是在2024年5月18日。被举报的“张氏鹿场鹿鞭丸”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是生产厂家吉林益衡生态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吉林省鹿乡张氏鹿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私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张氏鹿场鹿鞭丸”只有1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生产厂家提供了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总计生产了30瓶,净含量是120克(10*12丸)/瓶,单价为11元/瓶,总费用330元。正常售价是49.18/瓶,买一送一活动两瓶价格为88.70元。货值金额1331.58元,违法所得1001.58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人联系退货。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使用生产企业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