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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夹浦丁毅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F9K93X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新街商住楼105、106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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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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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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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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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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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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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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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1779号
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兴县夹浦镇长兴夹浦丁毅副食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处,发现有一包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鲁械注准20162140493),内有8个未使用的口罩,该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出示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资料。此外,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一款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包装上标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等内容),经营者现场无法出示“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经营”的相关文件材料。当事人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为查明事实,2023年10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以10元/包(每包共10个口罩)的价格购入“医用普通口罩B型”(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型号:无菌耳挂式平面形,规格:17.5cm*9.5cm),生产企业名称: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鲁械注准20162140493,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失效日期:2025年3月18日),以1.5元/个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截至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共售出3个,获利1.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口罩的具体进货时间、地点等信息不详。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经营的情况下,以30元/个的价格购入含有2022北京冬奥会标志的商品的--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2个,之后以35元/个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截至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共售出1个,获利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钥匙扣的具体进货时间、地点等信息不详。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长兴夹浦丁毅副食商行在未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授权情况下销售冰墩墩,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1个;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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