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全春 | 注册资本:4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81701602215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6
(2022)辽06民终18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19
(2022)辽06民终18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4-15
(2022)辽0681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东港市人民法院
4
2022-04-15
(2022)辽0681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5
2022-03-30
(2022)辽0681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6
2021-11-08
(2021)辽06民终230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担保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5-12
(2020)辽0681民初33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
8
2020-09-15
(2020)辽0681民初33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9
2020-08-10
(2020)辽0681民初33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10
2020-07-30
(2019)辽0681民初7467号
追偿权纠纷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丹东新豪食品有限公司,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x**
东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8
2024-04-02
(2023)辽0681执恢1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德生与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21
2024-04-02
(2023)辽0681执恢1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2-06
2024-02-05
(2023)辽0681执2583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与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2-10
2023-02-09
(2022)辽0681执恢8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隋**与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10-31
2022-10-31
(2022)辽0681执恢6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王**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14
2021-12-13
(2021)辽0681执恢4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港市海增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1
2021-12-08
(2021)辽06民终230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07
2021-12-06
(2021)辽0681执恢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7-15
2021-07-14
(2021)辽0681执恢1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新豪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3-18
2021-03-17
(2021)辽0681执9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东新豪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11号
2025年10月16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村丹东前阳特区新豪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企业正在进行鱿鱼仔加工,当日加工量约4吨。生产工艺为:原料-缓化-清洗-去脏-净洗-半成品销售。在缓化、清洗和净洗工序产生污水,当日产生废水约200吨。在企业西侧建设一座日处理能力为300吨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艺为:生产污水-调解池-厌氧池-曝气池-沉淀池-清水池-排水。生产污水经处理后排放企业北侧灌溉渠中,由东向西流入麻子沟下游最终流进石佛沟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和污水处理站排污口采取了水样,水质微黄略浑浊。检测结果[报告编号:**检字(2025第495号)]显示该企业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108mg/L、氨氮7.2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的1.16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整(159,000.00)
159000.00元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30
2
丹环合作罚决字﹝2025﹞1号
2024年8月23日,你单位鱿鱼加工车间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厂区北侧排水沟,流入麻子沟,汇入石佛河。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生产外排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辽宁普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于2024年8月23日采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HW-157)显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整);
130000.00元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