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粮油交易市场经纬粮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伯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0MA19YKP14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城乡粮油交易市场B68-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1
2020-04-14
(2020)黑0202民初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市城乡粮油交易市场经纬粮行与齐齐哈尔隆客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32.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1
2019-10-14
(2019)黑0202执1082号
不当得利纠纷
齐齐哈尔市城乡粮油交易市场经纬粮行与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字[2024]74号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城乡粮油交易市场经纬粮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收银台处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承认由于工作繁忙,未及时去周期检定电子计价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负责人胡伯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过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法律义务;
6、2024年5月20日现场实物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过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的违法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