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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2MA1CD5RC4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昌盛路(原绿林酒店)南侧门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 (案件事实) 1、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3、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4、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经营者杨丽波爱人刘丽杰在我局执法过程中阻碍检查,丢弃超过保质期的可乐1罐、打碎超过保质期的酱油4瓶,陈醋4瓶; 5、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录像及照片、询问笔录、扣押的食品证明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录像及照片、扣押的食品、财物清单证明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录像及照片、两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证明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经营者杨丽波爱人刘丽杰在我局执法过程中阻碍检查,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杨丽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塔河县鑫东之方商店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警告#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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