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烟花鞭炮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淑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AXDR1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河北村小五队A5-12-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市场处罚〔2024〕23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烟花鞭炮经销处,于2023年12月29日以每箱156.00元的价格,从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醴陵市龙塘花炮厂2023年11月11日生产的龍塘牌啄木鸟(爆竹类)(规格型号:3000型)2箱,每箱12挂装,此批鞭炮购货款共计为312.00元。购进后以每挂18.00元的价格进行零售,此批鞭炮共销售出去18挂,销货款共计为324元,此批鞭炮挣得违法所得90.00元。此批未销售的6挂鞭炮为抽检公司备检样品,该商店未提出复检申请,我科将剩余6挂备检样品予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2024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1月9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人员在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烟花鞭炮经销处,对醴陵市龙塘花炮厂2023年11月11日生产的龍塘牌啄木鸟(爆竹类)(规格型号:3000型)进行取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的较轻的违法程度判断标准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商品的规模较小,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1倍罚款43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没收鞭炮6挂。
432.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