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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孚铸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郅英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6MA45W9T96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刘河镇架子沟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市监处罚〔2026〕40号
该公司被委托人马腾飞在2026年2月27日至28日三次把该公司生产的无厂家名称、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规格、生产日期等标识的产品销售出库。其提供的出库单上的销售信息:点断式垃圾袋名称为3.0x13个,出库单编号2084481上1420元,编号2084482上8400元,编号2084483上80元,合计9900元整。其在询问笔录中称把货物发到郑州物流的中转站,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买家退货情况,未对退货的产品的标识再检查。投诉人在3月27日在其拼多多店铺下单后收到该批次产品,对其包装标识不满意要求举报和赔偿。以上销售金额不含人工包装、车辆运输费用和货物物流寄存费用,无违法所得。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被委托人马腾飞进行询问,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其对证据等相关资料无异议后调查终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0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 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调查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郅英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马腾飞的身份证复印件1分,相关委托书1分,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身份;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局交办单和和相关移交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5.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证明我局调查本案违法产品的销售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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