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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义东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MA0D4HWM06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横断山路紫云府三区商业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6
(2025)冀0302民初242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4
2025-11-0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90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9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8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韩**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8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8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88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6
(2025)冀0302民初129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2025)冀0302民初242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
裁判文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鑫鑫;杨凤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7
(2025)冀0302民初242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5
(2025)冀0302民初12920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
裁判文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2
2023-10-30
(2023)冀03民特5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2
2023-10-30
(2023)冀03民特5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1
2021-04-01
(2020)冀0302民初1064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秦皇岛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字﹝2023﹞301号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处罚款共10000元整。
10000.00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2
海市监处字﹝2023﹞060号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处罚款共5000元整。
5000.00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3
海市监处罚﹝2023﹞060号
经查,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一第七 条关主合同第九条交付条件的补充内容第一款内容为“如交房时未具备该条中约定的1、2项条件,则双方以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唯一交付条件。”该合同主合同第九条内容为“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合同内容事实上免除了该公司在交付商品房时提供《房屋测绘报告》的义务,逃避自身责任,致使消费者无法及时主张房屋面积差价补偿,该合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合同是用于兴龙紫云府一期项目,签订是拟定预售合同,且一期项目尚未完全交付使用,没有盈利。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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