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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民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忠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1MA70NKPT6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集镇中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烟处﹝2025﹞第015号
2025年11月6日13时10分,接群众举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汉阴县漩涡镇集镇中街汉阴县漩涡镇惠联购物广场二店,向现场负责人成丽(当事人马忠林之妻)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随后在该超市依法查获当事人马忠林存放于超市柜台及库房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19条、芙蓉王(硬细支)7条、中华(软)6条等,共计15个品种47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汉阴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汉烟存通〔2025〕第083-1、083-2)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马忠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之妻成丽(受委托人)供述,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位于西安及紫阳的两家店内带回案发地用于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马忠林及受委托人成丽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价格的证据证明。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马忠林违法进货总额为102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受委托人)、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委托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现场负责人成丽(受委托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马忠林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250.00元7%的罚款计717.50元的行政处罚。
717.50元
汉阴县烟草专卖局
2025-11-21
2
汉阴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5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两款化妆品(咪玥乐妮GOGO香水和植优集怡宣草本多效洗发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当事人销售1瓶超过限用日期的“咪玥乐妮GOGO香水”(投诉人所购),该香水超期后共销售2瓶,进价12.8元、售价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信息。 2.当事人销售1瓶超过限用日期的“植优集怡宣草本多效洗发露”(投诉人所购),该洗发露超期后共销售2瓶,日常售价12.8元,投诉人购买时特价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进货凭证等信息。 其余疑似过期化妆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批次证明等证据,暂无法认定为同一批次过期化妆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8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8元。
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建议没收扣押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1000.00元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3
汉市监处罚〔2024〕80号
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货架上有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阿婆家的咸蛋黄味·流心蛋酥6袋(生产日期20231013、保质期300天、生产单位名称杭州麦爽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省杭州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从陕西江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袋,进价1.5元/袋,零售价2元/袋。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在该食品过期之前销售了3袋,过期后销售了3袋,故违法所得为6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元。
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3000元人民币。
3000.00元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4
汉烟处﹝2024﹞第007号
2024年5月11日11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汉阴县漩涡镇集镇中街惠联购物广场二店,向当事人马忠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仓库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长乐)30条、延安(软)26条、好猫(金猴王)19条、天子(金)6条、云烟(硬苁蓉)5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黄鹤楼(软蓝)2条,共计7个品种91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汉阴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汉烟存通〔2024〕第023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马忠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马忠林从县内及临县的商户处购买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马忠林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马忠林违法进货总额为1027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19.25元
汉阴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24
5
汉市监处罚〔2023〕126号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的(由抽样单编号HY2023090800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标示)“电热水壶”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西安欧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数量20个,进货单价16元/个,电脑系统销售单价25元/个,日常活动价为19.9元/个,共销售5个,其中1个以25元销售给抽检单位,4个以日常活动价19.9元销售给消费者,因销售给消费者的4个出现质量问题到当事人店内退换,然后将该批次电热水壶逐一测试后发现有7个存在质量问题,遂把11个存在质量问题的电热水壶退回至西安欧轩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库存为8个。涉案货值金额225元(9*25),违法所得9元(25-16)*1。当事人仅索要了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上述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该批次电热水壶质检报告,电脑销售系统只能显示销售给抽检单位的记录,其余销售记录无法查询,且未申请复检。
1、没收扣押的涉案8个电热水壶; 2、没收违法所得9元人民币; 3、罚款360元人民币(货值金额1.6倍)。
369.00元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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