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茶小鲜饮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朝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21MA5LH4JF2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4〕59号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上思县茶小鲜饮品店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的冰箱货柜里查获过期食品原料一批。其中:红糖糖浆饮料浓浆1瓶,净重1.3kg,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冰糖糖浆风味饮料1瓶,净重1L,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葡萄汁饮料浓浆2瓶,净重1L,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保质期9个月;浓醇牛乳1瓶,净重1L,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过期食品原料采取扣押措施,并下达了《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市监思强制〔2024〕56号),扣押物品详见:《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上市监思强制〔2024〕56-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2022年9月30日申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许可证》,有效期到2025年9月29日。该批次食品原料是当事人2021年起从南宁市南宁正岛食品采购,其中:红糖糖浆饮料浓浆1瓶,采购价为35元/元;冰糖糖浆风味饮料1瓶,采购价为10元/瓶;葡萄汁饮料浓浆2瓶,采购价为33元/瓶;浓醇牛乳1瓶,采购价为15元/瓶;价值总共126元。由于距离采购时间较久,无法找到采购的票据,且当事人没有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食品原料,且无法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6月28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有关事实。
2、2024年6月28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规格。
3、2024年7月2日的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
4、2024年6月28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单2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现场情况。
5、当事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该批次过期食品原料。
2.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01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