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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小小超市强蛟加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孝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902XA6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6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从宁海县小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以***元/盒的价格购入金葵?青芥辣(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3克)*盒,标价***元/盒予以销售。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至被查获时,现场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金葵?青芥辣*盒。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册和销货台账,根据投诉人购买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金葵?青芥辣*盒的事实和库存情况,已查清的货值金额为**元,已查清的违法所得**元。2024年11月22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金葵?青芥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葵?青芥辣(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3克)*盒;(二)没收违法所得***元;(三)罚款***元。上述罚没款共计***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宁市监处罚〔2023〕889号
当事人宁海县小小超市强蛟加盟店于2022年12月从宁海一家超市(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以*元/盒的价格购入麦吉士山核桃小酥(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00克)10盒,以*元/盒的价格予以销售。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至被查获时,现场库存前述麦吉士山核桃小酥4盒。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册和进销货台账,未保留相关票据,根据投诉人购买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麦吉士山核桃小酥1盒的事实和库存情况,已查清的货值金额为72.5元,已查清的违法所得2.5元。2023年8月25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小小超市强蛟加盟店在采购前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
? 当事人宁海县小小超市强蛟加盟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列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小小超市强蛟加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吉士山核桃小酥(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00克)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三)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吉士山核桃小酥(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00克)4盒;(三)没收违法所得2.5元;(四)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02.5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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