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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嘿店餐饮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台琳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CYPUD78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F区50栋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43号
竹溪县嘿店餐饮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琳琳),核准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外卖递送服务。 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对门店电脑系统菜单截图,确认其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核准范围一致。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鲜食品柜内存放厚椰乳紫米燕窝粥、杨枝甘露纯奶花胶2种开封即食食品,该2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门店其他待使用食品原料混合存放。 经调查核实,厚椰乳紫米燕窝粥、杨枝甘露纯奶花胶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其中厚椰乳紫米燕窝粥购进10盒,进价13.8元/盒;杨枝甘露纯奶花胶购进10盒,进价7.4元/盒,当事人自述为个人自购自用,但未能提供采购凭证、付款记录、自用证明等有效证据证实其非经营用途。因上述食品存放于经营场所内且与经营用食品原料混放,依法认定为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水蜜桃果酱,于2024年4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购进价25.46元/桶,共购进1桶,该果酱为门店餐饮加工试用的水果茶饮品食材,不单独销售。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果酱的线上采购订单,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验收、使用台账。 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市监限提〔2026〕81号),要求其2日内提供上述厚椰乳紫米燕窝粥、杨枝甘露纯奶花胶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支付记录,使用记录材料及合格证明文件,水蜜桃果酱使用记录材料及合格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存放拟用于加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且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算,当事人经营涉案厚椰乳紫米燕窝粥、杨枝甘露纯奶花胶、水蜜桃果酱的货值金额共计81.6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及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厚椰乳紫米燕窝粥3盒、杨枝甘露纯奶花胶2盒、水蜜桃果酱1桶; 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厚椰乳紫米燕窝粥3盒、杨枝甘露纯奶花胶2盒、水蜜桃果酱1桶;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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