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宗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DJH4MR2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846号2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股东出资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428号
一、关于年报事项
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栏中自主填报了“2024年度报告”。
上述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均为:
1.股东:胡宗庆,认缴出资额(万元):5,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2月9日,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万元):0,实缴出资时间:2030年2月9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2.股东:天津领曜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万元):45,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2月9日,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万元):0,实缴出资时间:2030年2月9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依据天津市广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津广远内验字【2025】第0021号)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招商银行流水显示,天津领曜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9日向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缴存,货币出资8万元;天津领曜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5日向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缴存,货币出资8万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2025年度报告中,未填报对外投资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抽逃出资事项
天津领曜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胡宗庆是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安阳市国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天津领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流水显示,截止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股东天津领曜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胡宗庆共实缴出资50万元。
经核实,当事人50万元实缴资金均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日常经营,其中38万元实缴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投资对象为安阳市国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剩余12万元实缴资金用于货款支出和员工劳务支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津01民终4771号)(本案中,领曜环境公司、胡宗庆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已将货币出资款足额存入领曜商业公司银行账户,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故领曜环境公司、胡宗庆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段智桐提出该出资情况不足以证明领曜环境公司、胡宗庆未抽逃出资,与其主张因领曜环境公司、胡宗庆未实缴出资而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且段智桐作为原告对于其主张的抽逃出资的事实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证实其存在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并非实缴登记制企业。
综上,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违法事实情节。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性质,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