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雍年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春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EF363R9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苗族彝族乡益新村打油寨组万宋华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调查核实,确认本案相关事实如下: 1.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资格。 2.违法事实:2026年1月24日,我局接到2条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商品标题为“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野鸡落纯天然碰柑12月盛产期”的椪柑,在商品标题栏使用“纯天然”用语直接用于推销该款商品,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该表述属于互联网商业广告范畴,认定为广告;使用“纯天然”对商品质量进行宣传缺乏行业标准支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为“纯天然”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于无事实依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存在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 3.涉案商品于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1月24日期间共销售7单,累计获得收入244元。 4.广告费用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委托“曾老三”上架并制作涉案商品链接,通过微信支付上架并制作涉案商品链接费用65元(微信号:未提供完整信息,转账单号:10000500012025****0826823068453),认定本案广告费用为65元。 5. 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链接,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 6.违法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贵州省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查询,无既往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本案上述认定的事实,均有以下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合法代表资格,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提交证据、签署相关材料。 3.12315平台举报单打印件2份,具体编号分别为15205250020260****7152610、15205250020260****0950386,证明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椪柑期间,在商品标题中使用“纯天然”字样被举报的事实。 4.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情况,程序合法。 5.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信息截图3张,证明其抖音店名为“雍年甄选”、店铺ID为231869690、店铺主体资质公司名称为贵州省雍年茶叶有限公司的事实。 6.2026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的《询问通知书》(纳市监询通〔2026〕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下达询问通知,调查程序合法合规,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7.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成因、整改情况及相关细节,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8.当事人提交的抖音店铺商品订单信息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抖音店铺销售涉案椪柑,且该商品在2025年12月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其抖音网店首页连续7日发布更正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如下处罚:处广告费用65元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195.00)。
26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