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王德英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3MA6KEYCNX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祥云县鹿鸣乡鹿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云驿处罚〔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祥云县王德英榨油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祥云县王德英榨油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肆元整(¥274.00)人民币;
2、罚款:叁仟贰佰元整(¥3200.00)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整(¥3474.00)人民币。
32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