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秀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2772532496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条山东街7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
张**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08-25
(2021)晋0802民初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闫*、张*等运城博爱妇婴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2
2021-02-22
(2021)晋0802民初729号
修理合同纠纷
运城市鑫锦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运城博爱妇婴医院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5〕70号
2025年5月15日,接山西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转办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4月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胎儿颅脑筛查守护生命最初的智慧之光”文章涉嫌违法的线索。
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与该院韩莹现场对该院的“微信公众号: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微信号:YunchengBoaiHospital”;认证主体: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该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4月2日发布的“胎儿颅脑筛查守护生命最初的智慧之光”文章中含有“不仅安全无辐射,而且简便精准”“全国产前超声诊断第一人--李胜利”等词语。当事人提供不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现场对发布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改正和对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经查,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是由该公司员工韩东宝设计、制作、发布,除日常工作外还负责该公司的编辑制作文案工作,该公司支付韩东宝广告费用每年600元。该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制作完成后,未到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就予以发布,并确认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600元。该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且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利用卫生技术人员作证明的和表示安全性的断言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广告费600元。
案件性质: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既无从轻、从重的情节,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含有利用卫生技术人员作证明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20000元。
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2000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运税稽一局罚﹝2024﹞17号
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其他违法--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单位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4977.38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1800元,对你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处以罚款3000元。
9777.38元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24-07-16
3
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18500.00元
运城市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1
4
运市监处罚﹝2024﹞66号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运城博爱妇婴医院进行核查。经查,其微信公众号“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是运城博爱妇婴医院注册并运营的,涉案广告内容是“我为博爱无痛代言无痛让分娩之旅更快、更顺利”的文章,发布于2023年8月29日,阅读浏览次数597次,广告持续发布时间为129天,未发现该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该医疗广告的发布未经审查。该涉案广告是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工作人员李东宝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博爱医院与李东宝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显示,李东宝负责该院微信公众号上文案制作及发布,佣金是每年600元。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提供了运城博爱妇婴医院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投资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李东宝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记账凭证及制作宣传费用单据复印件,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在公众号“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事实成立,广告费用600元。
罚款1620元。
162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5
运市监处罚﹝2023﹞133号
经查,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在公众号“运城博爱妇婴医院”发布未经审查、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未取得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事实成立,运城博爱妇婴医院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运城博爱妇婴医院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委托权限。《现场笔录》1份、公众号涉案广告截图、当事人对该图片签字认可,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该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内容。《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工资表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费用。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整改情况。
警告;罚款0.162万元;
1620.00元
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