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碎国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JA00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1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5)浙0382民初22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拓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浙0382民初8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风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4-12-23
(2024)浙0382民初10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4
2023-11-07
(2023)浙0382民初7202号
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市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3-03-13
(2022)粤0115民初11620号
票据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6
2022-12-29
(2022)浙0382民初10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蔡**,华沪电子(浙江)有限公司,映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浙江六方柜架有限公司,浙江东润冲压件有限公司,温州良品木业有限公司,万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西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金*,浙江佑佳电气有限公司,孔**,金**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2-12-29
(2022)浙0382民初10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蔡**,温州良品木业有限公司,华沪电子(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六方柜架有限公司,浙江西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万固电气有限公司,映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金*,浙江佑佳电气有限公司,孔**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2-12-13
(2022)粤0115民初11620号
票据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9
2022-12-13
(2022)粤0115民初11620号
票据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9
(2022)浙0382民初10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蔡**,温州良品木业有限公司,华沪电子(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六方柜架有限公司,浙江西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万固电气有限公司,映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金*,浙江佑佳电气有限公司,孔**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5
(2025)浙0382民初22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拓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5
(2024)浙0382民初10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11-24
(2023)浙0382民初10793号
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恩施恒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4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11-24
2023-03-20
(2022)粤0115民初11620号
票据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11-03
2023-09-27
(2023)粤01民终25638号
票据纠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万固电气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13
2018-05-31
(2018)浙0382民初4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固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79号
违法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偷税: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其处以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50267.50元)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0267.50元
对其处以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50267.50元)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0267.50元
50267.50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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