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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徽投新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龙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MA8N0WF56N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南源口村大村坞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歙市监处罚〔2026〕53号
上述①组合烟花(歙州焰火)(生产日期:2025年5月)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产品部件、引火线引燃时间、药量允许误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②爆竹(中国红)(生产日期:2025年9月)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③爆竹(幸福千万家)(生产日期:2026-01-17)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④组合烟花(幸福礼炮)(生产日期:2025年10月)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允许误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另查明,①组合烟花(歙州焰火)(生产日期2025年5月)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从浏阳市新沙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购进,购进数量:50件,购进单价:70.97元/件,购进总金额:3548.50元,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24.00元/件,销售金额合计:6200.00元;②爆竹(中国红)(生产日期:2025年9月)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4日从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0件(10盘/件×20件=200盘),购进单价:114.24元/件,购进总金额:2284.80元,已售出197盘(含自愿无偿提供样品3盘),剩余3盘备用样品被本局依法查扣,销售单价:22.00元/盘,销售金额合计:4268.00元;③爆竹(幸福千万家)(生产日期:2026-01-17)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27日从万载美锦花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5件(48盘/件×25件=1200盘),购进单价:116.64元/件,购进总金额:2916.00元,已售出1197盘(含自愿无偿提供样品3盘),剩余3盘备用样品被本局依法查扣,销售单价:5.00元/盘,销售金额合计:5970.00元;④组合烟花(幸福礼炮)(生产日期:2025年10月)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1日从上栗县吉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5件(48个/件×35件=1680个),购进单价:203.94元/件,购进总金额7137.90元,已售出1675个(含自愿无偿提供样品5个),剩余5个备用样品被本局依法查扣,销售单价:5.50元/盘,销售金额合计:9185.00元。已售出的上述4款烟花爆竹产品均无法召回,购进成本合计15887.20元(3548.50+2284.80+2916.00+7137.90=15887.20元),实际销售额合计25623.00元(6200.00+4268.00+5970.00+9185.00=25623)。另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减免合理开支费用申请》: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332.20元(入库卸货搬运费78.00元+出库上货搬运费109.20元+配送运输费用1157.00元+管理人员成本988.00元),本局予以认可。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840.00元(6200.00元
1;罚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零叁元陆角; 3;没收爆竹(中国红)备用样品3盘;爆竹(幸福千万家)备用样品3盘和组合烟花(幸福礼炮)备用样品5个。
43928.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歙﹞城罚决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09.05元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2-12
3
﹝歙﹞城罚决字﹝2025﹞第32号
当事人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0000.00元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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