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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志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8541731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综合实验楼2单元2层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4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尚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7
(2024)鄂0192民初14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9-01
(2023)鄂0192民初94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07-18
(2023)鄂0192民初645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06-27
(2023)鄂0192民初645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2-05-06
(2022)鄂0111民初2182号
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庚城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30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尚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7-09-07
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6
2026-01-29
(2026)鄂2801民初681号
合同纠纷
武汉某有限公司;恩施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831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07
2024-06-25
(2024)鄂0104执4019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8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4-11-26
2023-11-02
(2023)鄂0192民初9477号之一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18
2019-06-28
(2019)鄂0111执2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综合实验楼2单元2层02号开设武汉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电梯销售及维保业务。 当事人与硚口区汉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有《电梯保养合同》(合约编号:CY2026-BY-001),约定由当事人负责硚口区汉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两次半月保维护工作。该《电梯保养合同》显示,硚口区汉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向当事人支付维保费用9000元。该合同有效期为2026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当事人现确系设备代码为31104201002021011200案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单位。 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当事人维保对象硚口区汉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监控录像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2月28日对设备代码为:31104201002021011200的电梯进行的半月保维保过程中仅一人在场,与电梯日常保养记录单(半月)上显示的维保人为陈庆、张卫东不符,且,2026年2月28日13:09:23,案涉电梯旁墙壁处有黄色维保用防护栏倚靠,该防护栏并未处于使用状态;13:10:16,该维保人员重回案涉电梯口;13:10:22,该维保人员进入案涉电梯;13:11:00,该维保人员走出案涉电梯;13:11:05,该维保人员于案涉电梯出入口处打开并摆放防护栏,13:11:15,该维保人员于案涉电梯出入口不远处拍摄照片后收起防护栏并挪走,该维保过程持续时长约10秒,无法完成《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表A-1《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经当事人辨认,上述维保人员系已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张卫东,该员工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维保合同内约定乙方责任项目,系全年维保24次任务其中之一。故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其半月保费用18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 罚没款合计60187.5元。
6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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