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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大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E8W0LAX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A座1306室-K003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0交罚﹝2025﹞29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2
陕0112交罚﹝2025﹞150号
2025年 10月 23日 15时 4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A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AK5906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梁某收到高德聚合(享道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沁水路/高楼路(路口)东侧前往盒马鲜生(纺织城店),驾驶员梁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金额为 8.50元,乘客手机显示订单金额为 11.68元。梁某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梁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K5906,每周收取租金 92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4
3
陕0110交罚﹝2025﹞200号
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0
4
陕0110交罚﹝2025﹞180号
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6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9
5
陕0108交罚﹝2025﹞131号
2025 年 7 月 24 日 10 时 27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DV9552 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孙浩收到风韵出行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 人,由高科花园北区(西 2 门)前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南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12.85 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V9552 号一汽牌小型轿车租给孙浩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乘客笔录、订单信息截图、驾驶员电子驾驶证信息截图、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并全程有录像。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9
6
陕0110交罚﹝2025﹞158号
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3
7
陕0108交罚﹝2025﹞87号
2025年 4月 24日 10时 4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DA5019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辆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赵颜龙收到高德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永宁门顺城巷前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14.12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A5019号一汽牌小型轿车租赁给赵颜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7
8
陕0108交罚202585号
2025年 4月 22日 9时 4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AX7780一汽牌小型轿车辆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王悦栋收到高德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西北饭店前往永宁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15.67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昊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AX7780号一汽牌小型轿车租赁给王悦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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