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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江南镇柏里初级农产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28UTCH6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3幢窄石路850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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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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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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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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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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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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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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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4]第6号
2024年1月8日15时47分,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3幢窄石路850号徐颖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徐颖在现场。15时55分,从徐颖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中华(硬)8条、黄金叶(天叶)4条、利群(软长嘴)5条、利群(红利)2条、利群(江南韵)1条、利群(夜西湖)1条、玉溪(软)1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中华(软)5条,合计9个品种28条。卷烟条盒、小盒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孙靓(执法证号:11011152017)、陈月洪(执法证号:11011152018)于16时20分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月9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3幢窄石路850号开设桐庐县江南镇柏里初级农产品商行的徐颖所有。徐颖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号码为:330122100507。2024年1月6日,当事人徐颖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处购入该批卷烟。数量和价格为:卷烟中华(硬)8条、价格:385元/条,黄金叶(天叶)4条、价格770元/条,利群(软长嘴)5条、价格:320元/条,利群(红利)2条、价格:850元/条,利群(江南韵)1条、价格:270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价格:160元/条,玉溪(软)1条、价格:202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价格:200元/条,中华(软)5条、价格:585元/条,合计9个品种28条。合计总额13217元(壹万叁仟贰佰拾柒元整)。烟款均以现金方式当面付清。徐颖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销售牟利,至被查获时未曾销售。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全样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徐颖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徐颖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徐颖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徐颖的卷烟经营资格; 证据四:徐颖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徐颖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徐颖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徐颖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徐颖送达了桐烟处告[2024]第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徐颖,徐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徐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徐颖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13217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徐颖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217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925.19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9个品种28条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9个品种0.9条,计人民币374.20元,由本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行为。
925.19元
桐庐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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