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马泰壕煤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智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BPN63M0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2
(2024)内0627民初5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郝**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史*,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马泰壕煤矿分公司,史**,鄂尔多斯市信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5
2024-04-23
(2024)内0627民初5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郝**、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煤监管罚﹝2025﹞11008-1号
1.副井提升供电系统中分接副并南北侧供暖负荷2.3304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动力电缆与监控线交叉布设3.3304综采工作面移变列车处辅助接地线串接连接。4.南风井西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处局部辅助接地线串接连接5.3304综采工作面移变列车处一台组合开关高压电缆连接装置未安设接地线6.3304综采工作面胶带运输机机头驱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牌。7.南风并西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部与3部胶带机机头、机尾处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牌。8.井下中央水泵房内吸水井处、井下中央水泵房入口处和硐室内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牌9.查《10月份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安检员查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汇总台账》,煤矿于2025年10月15日自查时发现:313盘区主要进、回风大巷之问的联络巷中,安设的反向风门敞开后用铁丝固定,不能关闭的问题隐患。截止到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条隐患仍未整改
1.副井提升供电系统中分接副并南北侧供暖负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10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2.3304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动力电缆与监控线交叉布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5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3.3304综采工作面移变列车处辅助接地线串接连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10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4.南风井西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处局部辅助接地线串接连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10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5.3304综采工作面移变列车处一台组合开关高压电缆连接装置未安设接地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策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5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6.3304综采工作面胶带运输机机头驱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5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7.南风并西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部与3部胶带机机头、机尾处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5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8.井下中央水泵房内吸水井处、井下中央水泵房入口处和硐室内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笫训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5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9.查《10月份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安检员查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汇总台账》,煤矿于2025年10月15日自查时发现:313盘区主要进、回风大巷之问的联络巷中,安设的反向风门敞开后用铁丝固定,不能关闭的问题隐患。截止到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条隐患仍未整改,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士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玖万元整(1,990,000.00).
377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14
2
蒙(伊)矿安罚﹝2024﹞11006-1\11006-2\11006-3号
1.313盘区未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 2.《北翼集中排水巷喷涂高分子材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无高分子材料使用量的内容。馈电开关整定值图纸标注180A/900A,现场实际整定210A/1050A,两者不一致。 12.3304胶带顺槽顶板用的引水管(非金属管材)无煤矿安全标志证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第58项(非金属管材)的规定。 13.《关于明确马泰壕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马矿〔2024〕184号)中,设有安全技术部、通防部、安全监察部、机电部,未设置地测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五的规定。 14.《关于明确马泰壕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马矿〔2024〕186号),全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28人。全矿定员1523人,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31人以上。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5.查1-10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台账,1-9月份每月均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少于5个,未说明原因,且未进行考核。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马泰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不少于5次,副总工程师不少于6次”的规定。
1.针对第1条行为,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处煤矿罚款17万元。 2.针对第2、3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2万元,处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0.5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罚款0.5万元。 3.针对第4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1万元,处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0.3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罚款0.3万元。 4.针对第5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1万元,处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0.3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罚款0.3万元。 5.针对第6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3万元。 6.针对第7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1万元,处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0.3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罚款0.3万元。 7.针对第8、9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煤矿罚款3万元。 8.针对第10、11条行为,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煤矿罚款1.5万元。 9. 针对第13、14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处煤矿罚款8万元。 10.针对第15条行为,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煤矿罚款16.9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合计处煤矿53.4万元、处煤矿主要负责人1.4万元、直接责任人1.4万元的罚款。
516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4-12-26
3
蒙(伊)矿安罚﹝2024﹞1003-1号
查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显示3304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024年7月16日中班(16点班),作业人数为18人。
违反了《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4-08-19
4
蒙(伊)矿安罚﹝2024﹞1001-1号
1.3304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024年7月2日夜班(0点班)姜卫、范男男、郭宇宇、冯德柱工作时人员定位标识卡被放置在3304胶带运输顺槽口。2.3304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024年7月2日夜班(0点班)作业人数为19人。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2.《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1.对煤矿罚款叁万元(¥30,000.00)。2.对煤矿罚款叁万元(¥30,000.00)。合计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