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鸿都客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成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4MAEKP1DU8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张沟村第五村民组委会隔壁厂门内西侧1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生产法式软雪饼(规格:7.8斤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90件、咸蛋黄饼(规格:7.8斤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46件、小熊软雪饼(奶香味)(规格:7.8斤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20件、蓝莓软雪饼(规格:7.8斤装,计量方式:装称重)42件,该198件食品成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5年11月1日。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成品198件,依法予以查封,涉案食品均未售出。按照同类食品销售价格计算,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为32元/件,涉案198件食品货值总计6336元。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及审核当事人关于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确认当事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界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当事人系小微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法式软雪饼(规格:7.8斤装)90件、咸蛋黄饼(规格:7.8斤装)46件、小熊软雪饼(奶香味)(规格:7.8斤装)20件、蓝莓软雪饼(规格:7.8斤装)42件”;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