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金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QJU4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256号第三层(3-1)、第四层(4-1)、第五层(5-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7
(2026)浙0212民初8022号
物权保护纠纷
骆**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茶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盛旺维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1
(2024)浙02民终158号
物权纠纷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9
(2023)浙0212民初99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市世纪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8-30
(2023)浙0212民初99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市世纪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7
2023-11-15
(2023)浙0212民初9911号
物权纠纷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84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后厨操作区放有待用的食品原料1、精选红甜椒1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0116,进货价为18.8元/瓶;2、沙茶酱1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0216,进货价为8元/瓶。至案发,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的用量情况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算合计为26.8元。另查明,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系首次发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出示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选红甜椒(生产日期为20210116)1瓶、沙茶酱(生产日期为20220216)1瓶;2、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出示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选红甜椒(生产日期为20210116)1瓶、沙茶酱(生产日期为20220216)1瓶;2、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