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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卫康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林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9FCAM7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胜利路373-3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市监处罚﹝2025﹞4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秀洲区新塍镇胜利路373-375号的嘉兴市卫康眼镜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货架上发现隐形眼镜护理液若干瓶在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嘉市监【2022】78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通知中第二类第32项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壹圆伍角整(¥691.50);3、没收海俪恩清润护理液5盒,爱尔康傲滴护理液8盒;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玖拾壹圆伍角整(¥10691.5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嘉市监【2022】78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通知中第二类第32项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壹圆伍角整(¥691.50);3、没收海俪恩清润护理液5盒,爱尔康傲滴护理液8盒;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玖拾壹圆伍角整(¥10691.50)。
1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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