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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鑫元亨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职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402MA72BM1M87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武川小区C号楼2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区烟处﹝2023﹞第58号
2023年7月5日9时59分,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张象平(28040152011)、张鹏飞(28040152008)例行市场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魏职江同意后,在其陪同下依法对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武川小区C号楼2号铺面的“白银区鑫元亨百货店”店内的柜台、货架、仓库等位置进行检查时,在货架内的纸箱中当场查获卷烟:兰州(硬珍品)柒拾肆条、兰州(硬黄)伍拾叁条、兰州(硬精品)壹拾伍条、兰州(黑中支)壹拾条、兰州(细支珍品)壹拾肆条、兰州(硬蓝)贰条、兰州(中支飞天花径)肆条、延安(软)伍拾柒条、云烟(软珍品)壹拾贰条、云烟(紫)贰条、云烟(硬云龙)肆条、白沙(精品二代)壹条、好猫(猴王磨砂)贰条、真龙(美人香草)叁条、娇子(X)伍条、芙蓉王(硬)壹拾条、贵烟(跨越)伍条,合计:贰拾柒个品种贰佰柒拾叁条卷烟。经现场初步查验,该批卷烟外包装、字迹、图案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且无挤压破损和水湿霉变等现象。上述卷烟32位条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20402102922证号不一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核对卷烟,并对上述卷烟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白区烟存通字(2023)第1-26号。经调查,当事人魏职江从白银区的商店里以零售价格购买卷烟:兰州(硬珍品)柒拾肆条、兰州(硬黄)伍拾叁条、兰州(硬精品)壹拾伍条、兰州(黑中支)壹拾条、兰州(细支珍品)壹拾肆条、兰州(硬蓝)贰条、兰州(中支飞天花径)肆条、延安(软)伍拾柒条、云烟(软珍品)壹拾贰条、云烟(紫)贰条、云烟(硬云龙)肆条、白沙(精品二代)壹条、好猫(猴王磨砂)贰条、真龙(美人香草)叁条、娇子(X)伍条、芙蓉王(硬)壹拾条、贵烟(跨越)伍条,合计:贰拾柒个品种贰佰柒拾叁条卷烟,存放至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上述事实有:在经营场所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贰佰柒拾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违法物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涉案卷烟32位码明细表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进货总额叁万壹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肆分(小写:31826.44元)10%的罚款,即罚款:叁仟壹佰捌拾贰元陆角肆分(小写:3182.64元)。
3182.64元
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