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胜昊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根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2E6E1D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33幢1单元、2单元一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4]第064号
2024年3月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33幢1单元、2单元一楼进行检查,在该场所的柜台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利群(硬)9条、金圣(硬滕王阁)12条、利群(软蓝)7条、娇子(软阳光)7条、黄山(新制皖烟)8条、冬虫夏草(双中支)4条、真龙(娇子)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娇子(蓝时代)10条、黄鹤楼(硬奇景)2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七匹狼(红)13条、红双喜(硬)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七匹狼(豪迈)5条、娇子(五粮醇香)5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双喜(硬世纪经典)3条、玉溪(创客)4条、中华(细支)2条、红双喜(硬8mg)6条、中南海(5mg)1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贵烟(跨越)4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七匹狼(纯境)4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白沙(和天下)7条、中华(软)6条、云烟(硬云龙)4条、黄金叶(乐途)7条、利群(软长嘴)14条、双喜(软经典)2条、牡丹(软)4条、利群(软红长嘴)41条、黄金叶(硬帝豪)2条、黄鹤楼(软蓝)7条、利群(长嘴)17条、双喜(硬经典1906)9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七匹狼(锋芒)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云烟(紫)7条、利群(阳光)6条、中华(硬)6条、芙蓉王(硬)4条、七匹狼(豪运)4条、贵烟(硬黄精品)7条、玉溪(软)2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4条,合计52个品种30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该店卷烟信息。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吴根青,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被检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吴根青系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洪渡村人,在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33幢1单元、2单元一楼从事个体经营,持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305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现查明,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一共购入卷烟52个品种305条用于店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为62551.00元,卷烟尚未销售就被我局悉数查获。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的卷烟实物证明:2024年3月7日,我局依法从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33幢1单元、2单元一楼店内查获305条违法卷烟的事实,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二、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吴根青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制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居民身份证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吴根青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浙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33幢1单元、2单元一楼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三、我局依法对吴根青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吴根青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一共购入卷烟52个品种305条用于店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为62551.00元,卷烟尚未销售就被我局悉数查获。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查获的30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五、我局依法提取的《涉案卷烟喷码信息明细表》证明:该批卷烟的喷码情况。六、我局依法提取罗威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证明:罗威的个人身份信息。七、我局依法对罗威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证明罗威并未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违法行为。八、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对吴根青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罗威不存在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4]第0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62551.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严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62551.00元9.5%的罚款,计5942.34元上缴国库。查获的305条真品卷烟中299.8条返还当事人,其余5.2条因质检留样作损耗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1093.70元补偿给当事人。
5942.34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