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若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69241334X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昌路2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粤2071民初10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正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国爱智能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239号
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三乡镇平昌路246号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和模具的生产加工,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TV支臂生产工艺:铝锭→压铸→去毛刺→机加工→抛光→成品,现场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执法人员检查至现场一楼压铸车间外墙东南侧方向时发现地面上有一根水管出现渗漏,该水管为当事人压铸机的液压油回收管,有液压油通过该水管渗漏到地面进而流进下方的雨水井。执法人员现场委托了第三方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液压油渗漏处下方的雨水井及压铸车间外墙西北侧方向附近的雨水井进行采样检测。现场执法人员还对液压油渗漏处下方的雨水井进行示踪实验,通过往该公司雨水井里倒入绿色荧光剂,发现压铸车间外墙西北侧附近的雨水井有绿色荧光剂的水流出。当事人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2025年10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XCW25101101)显示在现场雨水井检测出石油类成分且超出标准限值。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三乡环保执责字[2025]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同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三乡(生态环境)执复查字[2025]13号),确认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2025年10月30日,中山市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
名称:中山市正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1334XH
法定代表人:严若林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昌路 246 号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对你单位向水体排放油类的
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昌路 246 号的住
所从事五金、塑料和模具的生产加工,在生产期间位于压
铸车间外墙的液压油回收管渗漏液压油并流入雨水井,经
检测,在雨水井检测出石油类成分并超出标准限值。上述
违法行为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
2025 年 10 月 28 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你单位已
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及录像、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中山市正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意见》复印件、工业废水转移运输联单复印件、整改图片,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XCW25101101)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
剧毒废液。”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28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
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是:1.现有证据未能证明
你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2.本机关已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
在法定幅度内作出从轻裁量。3.抽样结果显示检测出“石油
类”成份,与你单位陈述排放厨房潲水油的行为不存在因
果关系。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
单位在案发后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
碱液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
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
定,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
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条§2.11 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
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
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
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