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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明海花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湛文海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00665401634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1
(2023)甘30民初1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马**
甘南州明海花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新华书店甘南州有限公司,甘南州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7
2023-06-15
(2022)甘3001民初914号
合同纠纷
甘肃省新华书店甘南州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明海花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14
2019-06-26
(2019)甘0105民初1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建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甘南州明海花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12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6-30
2017-02-16
(2016)甘30执保2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申请人甘肃省新华书店甘南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甘南州明海花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6﹞8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表示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保安人员擅自将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存储财务软件和电子记账凭证的电脑当作废品处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二)经对你单位公户银行流水调取,发现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住宿服务收入(不含税)4,728,142.27元,不动产租赁收入(不含税)410,285.71元。2022年少申报住宿服务收入(不含税)1,951,739.20元,不动产租赁收入(不含税)568,190.48元。2023年少申报住宿服务收入(不含税)3,982,413.91元,不动产租赁收入(不含税)736,891.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增值税59,047.83元,2022年增值税40,415.58元,2023年增值税71,087.98元,共计170,551.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6.67元,2021年教育费附加893.56元,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595.71元。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4.55元,2022年教育费附加613.52元,2022年地方教育附加409.02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88.09元,2023年教育费附加1,066.32元,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710.89元。(三)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少申报房屋租赁房产税,2021年房屋租赁收入410,285.71元。2022年房屋租赁收入568,190.48元。2023年房屋租赁收入736,891.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通知》“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入库期为每年5月、11月,5月征收入库上半年税款,11月征收入库下半年税款。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税款275,126.95元的事实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165,076.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法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处以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48,355.00元50%的罚款324,177.50元。
498253.67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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