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胜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7642R3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齐鲁大道1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4
买卖合同纠纷
双河市农旺旺农资商行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张*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6-06-11
杨**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植邦肥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10-13
(2025)新2801民初11907号
劳动争议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10-13
(2025)新2801民初11911号
劳动争议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郭**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5
2025-09-12
(2025)新2801民初4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马**,哈巴河县秋高气爽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6
2025-08-20
(2025)新2801民初4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李**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7
2025-08-19
(2025)新28民终1151号
劳动争议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2
(2026)新2801民初10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杨**
云南植邦肥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8
(2025)新2801民初4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8-0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06-16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5
2025-05-29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6
2023-07-0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6
2025-02-17
(2025)新28执保1号
财产保全
杨**、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6-05
2024-04-15
(2024)新28民终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新疆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0
2022-07-05
(2022)新2801执保1810号
民事
新疆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4241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7-05
2021-03-23
(2021)新2801民初744号
劳动争议
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1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25
2020-05-08
(2019)新2829民初46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唐**与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化肥,于2024年11月05日生产的8吨LH蓝宏牌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正面标注的内容:执行标准GB20287-2006 ,登记证号微生物(2019)准字(7422)号,Polyglutamic acid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15亿/克N-P2O5-K2O≧10%”“云南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漫大道蓝宏工业园”“配料表聚谷氨酸原粉40%\矿源腐殖酸有机质65%\有机硅44%\地衣芽孢杆菌2000亿/克\多粘芽孢杆菌1000亿/克”,背面内容为:左下角有“制造商: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上库高新区齐鲁大道191号”,为生产完成状态。袋内有合格证,主要内容为“班次、检验员、批次、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05日,外包装及包装内合格证均未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
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代理加工合同,2023年6月15日,云南植邦肥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植邦牌微生物菌剂,由当事人自行印制外包装袋,加工费为每吨200元。该包装袋正面内容为,植邦牌,EM菌、MICROBIA INOCULUM、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10亿/g、提高地温、增加肥效、生根壮苗、配料表:腐殖酸有机质45%,聚谷氨酸原粉25%,钙9%,甜菜渣发酵粉20%,多粘类复合菌1000亿/克、云南植邦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150号;背面内容为:功能特点、用法及用量、注意事项、生产日期:见喷码或合格证、右下角标有制造商: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上库高新区齐鲁大道191号;生产好的化肥内放有合格证,主要内容为“班次、检验员、批次、生产日期”,外包装及包装内合格证均未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根据双河市经销商李庭叶提供的与当事人签订的《蓝宏化肥2023年冬储活动延期付款订货协议》共订货“云南植邦EM菌”150吨,单价830元/吨,后单价改为850元/吨。经销商李庭叶又提供了其在不同日期与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云南植邦EM菌”微生物菌剂的发货记录图片,图片显示发货日期及数量分别为:2023年9月24日发货33吨、2024年3月4日发货34吨、2024年3月12日发货33吨、2024年3月27日发货35吨、2024年3月28日发货34吨,共计169吨,并提供了存货的视频。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哈拉玉宫镇中军创(库尔勒)农业有限公司又发现当事人的生产的LH蓝宏牌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40公斤X 38袋,1.52吨,正面标注的内容:执行标准GB20287-2006 ,登记证号微生物(2019)准字(7422)号,Polyglutamic acid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15亿/克N-P2O5-K2O≧10%”“云南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漫大道蓝宏工业园”“配料表聚谷氨酸原粉40%\矿源腐殖酸有机质65%\有机硅44%\地衣芽孢杆菌2000亿/克\多粘芽孢杆菌1000亿/克”,背面内容为:左下角有“制造商: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上库高新区齐鲁大道191号”,袋内放有合格证,主要内容为“班次、检验员、批次、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8日,外包装及包装内合格证均未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2025年4月8日,中军创(库尔勒)农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说明该1.52吨“蓝宏”牌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已向新疆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退货,未进行销售,进货时也未付款。
上述两个品种农用微生物菌剂按照强制性执行标准GB20287-2006,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自己认定的保质期为六个月,但均未在产品上标注,违法所得为33800元,该案违法货值为151075.6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33800元;
二、处货值金额20%的罚款30215.12元。
30215.12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2
巴库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1号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化肥等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为付**。
新疆***化肥有限公司在位于库尔勒市上库产业园区的自有厂房内,组织生产了标注为“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富里酸型大颗粒)”的肥料产品。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共计950袋(40kg/袋),合计38吨。
当事人生产的“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富里酸型大颗粒)”已封装完毕并喷有合格的产品喷码,喷码包含生产日期、有效期、证号、合格和班组,存放于成品库区(7号车间),处于入库待售状态。该产品外包装上,将“陕西***肥有限公司(代码SX)”标注为生产商之一,电子合格证显示的生产企业代码为“SX”,检验员、审核人亦非当事人公司员工。而现场包装及包装喷码上均未标注当事人“新疆****肥有限公司”的真实厂名、厂址。当事人称“计划后期喷码”,与其确认的“喷码完后生产,生产完后化验,化验合格后出厂”和其生产厂长闫**称的“检验合格后即喷码”的流程、涉案产品已喷码的状态以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该操作的事实相矛盾。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伪造产地生产加工肥料的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检查现场,当事人库存的上述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富里酸型大颗粒)肥料、蓝宏?尿态素稳定性肥料(海藻酸型中颗粒)(40kg/袋,983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和巴棉高科?尿态素稳定性肥料(海藻酸型中颗粒)(40kg/袋,312袋,生产日期:2025年8月31日。),其包装上商品名称“尿态素”字号大于通用名称“稳定性肥料”,未按要求将商品名字体缩小至通用名称下方,包装标注“海藻酸型”和“富里酸型”,未标注其检验方法和含量,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7.1.2商品名称和7.3养分含量的要求;同时至2025年10月17日检查当日,巴棉高科?尿态素稳定性肥料包装标注标准:Q/530100LHF005-2023已由标准制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废止;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富里酸型大颗粒)肥料销售价:1100元/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8吨×1100元/吨=41,800元。该批次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伪造产地生产加工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本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在法定幅度内,按货值金额的69%处以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28842元,并没收“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产品38吨。
决定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8842元;
2、没收“云凯丰?尿态素?稳定性肥料”产品38吨。
28842.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3
巴库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号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化肥等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为付**。
2025年2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5年3月6日(系统生成时间,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的“蓝宏?微生物菌剂【复合型】矿源·黄腐酸钾”1吨(20kg/袋,共50袋),于2025年2月11日销售给哈密****农资店。该产品外包装标明:有效活菌数≥10亿/克,执行标准为GB 20287-2006。
2025年5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农资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6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5HG0122)显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检验结果为<0.001亿/g,不符合GB 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中“≥10亿/g(标明值)”的技术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8月5日提出复检申请,但因未与复检机构接洽且未支付复检费用,复检机构于9月4日出具了《复检不受理说明》,复检程序终止。当事人虽对检验结果不认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检验结论。
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肥料的生产成本为4700元/吨,20kg/袋,94元/袋;销售价格为5100元/吨,102元/袋。抽样基数为30袋,成本金额为2820元,货值金额为306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
另查明,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销售给哈密****农资店的3款肥料(蓝宏尿态素、蓝宏滴灌二铵和蓝宏矿源·黄腐酸钾),生产日期均标注2025年3月6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
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和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肥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鉴于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产品可没收,结合本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9180元;
罚没款合计:9420.00元。
918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