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景府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3MAC1KHA41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景家庄村幸福街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太东罚字【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景府便利由于康具体负责,该店面积约35平方米,属于食品小经营店。销售的“卫龙”香辣豆皮和小辣棒总共进了10袋,卖了4袋,售价一袋5元,货值金额20元;经了解销售出的4袋中有1袋为过期食品,售价5元获利1元,由于当事人于康忙于在外兼职,平时有自己的父亲打理经营,上货后没留意“卫龙”的生产期,导致该食品过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现场当事人认同以上事实,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将过期食品自封后,送交太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3、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对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4、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负责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拍摄过期食品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6、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收据,证明其食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 7、提供有该经营场所的的租赁合同,证明其经营面积35平米,符合《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监管范畴。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以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