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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味滋道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元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C4DC0N4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石塘村占下中路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6)浙0326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阳味滋道食品有限公司
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6
(2026)浙0326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阳味滋道食品有限公司
徐**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0326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阳味滋道食品有限公司
徐**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3
买卖合同纠纷
平阳味滋道食品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6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生产规格为2.5kg/包的无骨凤爪(香辣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无库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24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共计2062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24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共计20624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