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市翔安区佳利鸿远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3MA32HCTF7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香山街道茂林前坑里17-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5〕15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活动。 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7瓶带有“牛栏山”商标的酒类产品(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批号:2023030806201-AL23-71)。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在未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凭证等资料的情况下,以每瓶13元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酒类产品;上述涉案酒类产品每瓶售价15元,未实际售出,亦无销售台账。 “牛栏山”注册商标(证号:第866912号)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酒类产品与之同类,且瓶身标注了“牛栏山”注册图案。2025年3月20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涉案产品出具产品鉴定证明(No.20240521040),确认涉案酒类产品并非其所生产。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基于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采信其供述,故认定上述涉案酒类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购进涉案酒类产品而未留存供应商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酒类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罚款(105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5.0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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