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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三阳镇传忠农资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传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B93AC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市三阳镇绿林路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499号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京山市公共检验监测中心出具了NO:WTH23100554检验报告。经查明:该批次掺混肥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湖北库神生态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7吨,购进价格为1750元/吨,销售价格为2000元/吨,现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4000元,以上违法所得合计:175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也无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2、罚款14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6000元。
1425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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