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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航道处燃气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志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MA13XDNN1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昌邑新建街新江路1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昌)行处罚决﹝2026﹞03号
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航道处燃气加气站在吉林市中海悦江府二期BS8-105/106西部胜海违规向高层建筑供应瓶装燃气,存在违法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30000.00元
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2-02
2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06103号
经查,当事人为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1B01-2026),充装介质类名称为液化石油气(民用),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2025年5月6日,在当事人充装完成区存放2只已充装完成的12L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其中1只钢瓶瓶身编号F040040515(扫码显示的气瓶编号为142073.),另1只钢瓶瓶身编号E040020573(扫码显示的气瓶编号为142075.),检验有效期均为2024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8日,未在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查询到上述2只钢瓶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在充装现场重瓶区存放1只已充装完成的35.5L钢瓶,气瓶编号为003220644352,检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1只已充装完成的35.5L钢瓶,气瓶编号为005231117008,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30日,未在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查询到前述两只35.5L钢瓶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在待充装区发现1只印有“恩杰燃气”字样的钢瓶,当事人未进行充装。当事人供述上述4只已完成充装的钢瓶是从用户处回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没有气瓶使用登记表,也未与气瓶产权人签订气瓶充装委托协议。当事人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第8.4中的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 又查,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充装区域内发现13KG气瓶24只,15KG气瓶43只,总计67只充装完成的液化丙烷气瓶。经调取充装站内监控录像,当事人在2025年6月10日7点35分左右开始,在充装间内充装液化丙烷气瓶,截止案发,站内当天累计充装67只液化丙烷气瓶。经当事人供述瓶内充装液化气体实际为液化石油气,当日充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员梁志勇在场,充装作业人员为左玉英和孟宪颖,利用其他气瓶二维码对67只液化丙烷气瓶进行扫描充装,当事人从3月份开始充装,至今3个月内共计充装13KG气瓶244只,15KG气瓶83只。截至案发,当事人为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价值24227元的液化石油气(另案处理)。当事人充装的气体介质是液化石油气,气体为合格气体。当事人向液化丙烷气瓶中充装液化石油气属于充装与气瓶颜色标记及标注介质不符的气瓶,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一章总则第1.7节“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6日对4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又查当事人在2025年6月10日向67只液化丙烷气瓶内充装了液化石油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二)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227元;2.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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