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利麟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光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K42086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东关乡龙泉村营全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33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大方县东关乡龙泉村营全二组租赁的门面内从事百货、食品、保健食品、烟酒零售等经营活动,开业以来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于2025年2月20日在大方县唐永鹏百货批发部以4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岩泉牌”红油豆瓣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每件8瓶,其生产日期:2023121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千克,按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1月20日在大方县凌云食品批发部以4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粉丝馆方便粉丝(酸辣粉),每件20包,其生产日期:20240831,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1千克,按2.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经营者收集了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等资料。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因近段时间家里老人不好,忙于照顾,没及时检查清理经营的商品,导致4瓶“岩泉牌”红油豆瓣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及10包粉丝馆方便粉丝(酸辣粉)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5年09月0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依法查获。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后,当事人随后积极开展自查清理,并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不合格食品存放区,建立相关制度。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出现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瓶×8元/瓶 +10包×2.5元/包 =57元 ,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9月0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4瓶“岩泉牌”红油豆瓣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及10包粉丝馆方便粉丝(酸辣粉)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5年09月09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共计3页及视频1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4瓶“岩泉牌”红油豆瓣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及10包粉丝馆方便粉丝(酸辣粉)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2025年09月0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5〕040909-01号)、《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400909-01)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09月1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照片打印件4页及进货票据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2025年09月1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