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善凤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希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5LWU5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湖社区三角湖路18号71栋附2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4〕87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发现并扣押涉嫌假冒侵权白酒118瓶系当事人回收及从上门推销人处购进。该批白酒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白云边”、“海之蓝”、 “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现已无法联系这批白酒的售卖人。经查,当事人梦6、梦3、梦之蓝水晶版、海之蓝、42度天之蓝、52度天之蓝、白云边12年、白云边15年、白云边45度20年、白云边53度20年、销售价分别为680元/瓶、430元/瓶、430元/瓶、120元/瓶、320元/瓶、340元/瓶、90元/瓶、140元/瓶、340元/瓶、410元/瓶,总货值金额288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白酒136瓶,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