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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圣水镇百味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世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84QTJM7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柳河县圣水镇圣水村邮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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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38号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皮冻中山梨酸及其钾盐超限量、铝的残留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2025年5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内容为柳河县圣水镇百味熟食店销售的皮冻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皮冻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皮冻是2025年5月2日在梅河口岳大姐绿厨食品经销处购进,皮冻进货价4元1斤、销售价7元1斤,共购进了20.4斤,货值金额为142.8元,抽检时剩18斤,抽捡2.48斤,销售2.4斤,销售金额为34.16元。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通知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发现店内已无皮冻这款食品,经查,该店在抽检之后就将皮冻下架处理未再销售此食品,该店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凭证,未有该产品的合格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销售的皮冻中山梨酸及其钾盐超限量、铝的残留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于该店购进皮冻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交易凭证,却未有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鉴于该店售出的皮冻数量少,价值小,未产生社会危害且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案发后立即采取张贴告知的方式召回不合格皮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1元。3.罚款2000元整。罚没款合计:2034.1元(贰仟零叁拾肆元壹角)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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