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福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09347204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6
(2023)渝0110民初9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宇奎副食经营部,张**
裁判文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0
(2023)渝0110民初9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
张**,昆明市官渡区宇奎副食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30
2018-02-14
(2017)渝0109民初8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4297.18元
民事案件
2
2018-03-29
2017-05-10
(2017)渝0106民初5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4-18
2016-04-18
(2015)沙法民初字第1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凯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43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95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472049;名称: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林;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77号。于2024年4月22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50022230185;生产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77号;食品类别:速冻食品;粮食加工品;糕点,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编号:XA20143313652),举报人称其购买的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弘鑫如实心实意珍珠圆子产品无营养成分表和执行标准。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7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投诉举报产品的标签以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上述材料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固定作证据用,其中被投诉举报产品的标签信息为:标签上方正中央有弘鑫如实心实意珍珠圆子,产品名称:珍珠圆子,产品分类:无肉类(速冻生制品),配料表:白糯米粉、水、白糖、复配冷冻米面制品增稠剂(瓜儿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致敏原信息: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小麦粉、鸡蛋、虾、大豆制品的其他水饺产品,制造商:重庆凌汤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77号,生产日期:2025年5月28日,储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g。产品标签下方还印制有产品的条形码:6027673210588,以及生制、非即食字样。当事人未在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注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弘鑫如实心实意珍珠圆子是当事人提供给客户的试吃品,并没有准备将这个产品上市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质检部门就制作了简易的标签贴在产品上,后该产品流入市场。该款产品只于2025年5月28日生产了20件,均已销售完毕。现查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10日将20件弘鑫如实心实意珍珠圆子全部销售给贵州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65元/件,总价1300元,折扣率为0.9538,合计销售金额为1240元。综上,按照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0件65元/件0.9538=1240元,违法所得为20件65元/件0.9538=1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