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贵福鲜肉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贵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6PMJ7J2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5〕57号
2025年3月23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对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农贸市场肉类制品开展检查,查获元谋县贵福鲜肉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鲜猪肉34.1公斤(其中:猪脚12.9公斤、猪排骨7.3公斤、猪心0.5公斤、猪肝2.1公斤、猪肠子1.5公斤、猪油9.8公斤)。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未经检疫的鲜猪肉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5]57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57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73.8元;
二、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34.1公斤(猪脚12.9公斤、猪排骨7.3公斤、猪心0.5公斤、猪肝2.1公斤、猪肠子1.5公斤、猪油9.8公斤);
三、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