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学士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李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EKPK56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桐荫坪路7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2024]37号
现查明,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肉松柳丝面包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具体是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检验实测值1.8,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20日生产的肉松柳丝面包共41个,规格:150g/个,销售单价4元/个,除抽检11个面包,剩余的30个面包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64元。
当事人生产肉松柳丝面包的主要食品原料是面粉、肉松、改良剂、防腐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查找出不合格原因是面粉搅拌过程中,原辅料没有搅拌均匀,导致该批肉松柳丝面包的防腐剂含量偏高,超出标准限量。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并进行召回,因产品已销出,无法召回。事后提交整改报告,重新送检,得出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2024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凯市监限通〔2024〕2012201号),当事人按通知要求提供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肉松柳丝面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复检须知及到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3.凯里市学士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郑李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存在,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KPK56R,许可证编号:SC12452260100176的事实。
4.《销售单据》、《产品销售台账》和《产品投料记录》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产品投料的事实。
5.《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向顾客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6.《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H0123120102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H01231201021)。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生产的食品经送样检验结果合格的事实。
7.《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原因分析积极整改的事实。
8.《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场检查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同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
2024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凯市监罚告〔2024〕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2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3]21号
2023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8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凯里市学士食品厂进行检查,并对郑李梅、陈林森等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花面包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28日共生产葱花面包(规格型号:110克*80袋)共80袋。截至案发,2023年5月28日批次葱花面包全部销往贵州丹寨荣彩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价1.7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36元,违法所得为9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李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及相关图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被抽检的事实;
3.《检验报告》(№:GZJ23520000690234472)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的事实;
5.《产品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记录生产销售该批次食品的事实;
6.《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的事实;
7.对郑李梅的询问笔录1份,对陈林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