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李记老南岗坛肉砂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BU25J93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烟草家属楼一楼西数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52号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丰分局第五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对青冈县李记老南岗坛肉砂锅店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在该店在经营中经营区域的食品加工间内检查出名为“老南岗专用麻辣酱”(生产日期:20 24.03.25、 保质期:12个月)3袋已超过保质期约7个月,是用来加工热食类菜品,已开1袋使用,当事人表示疏忽了造成的,是用来加工热食类菜品;且已开袋使用。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行为当场下达了青市监强制〔2025〕10270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编号:20251027001《财务清单》,扣留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查获时没有违法所得。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报经我市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唐晓丽进行询问,至2025年11月03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店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青冈县李记老南岗坛肉砂锅店所经营使用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编号:20251027001《财务清单》、过期食品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 5.《送达回证》1份,证明青冈县李记老南岗坛肉砂锅店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3000.00元
-
2025-11-12
2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05号
2024年3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对青冈县李记老南岗坛肉砂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厨师孙彦龙,面案师卫春华,服务员王娟,刷碗工孙艳方,砂锅师傅徐海斌,店长赵爽,上述6人均参与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无法提供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性质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上述事实,主要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共6页 ,证明从业人员厨师孙彦龙,面案师卫春华,服务员王娟,刷碗工孙艳方,砂锅师傅徐海斌,店长赵爽,共计6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2.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证明其该店从业人员厨师孙彦龙,面案师卫春华,服务员王娟,刷碗工孙艳方,砂锅师傅徐海斌,店长赵爽,共计6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3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经营场所照片共计5页,证明其该店从业人员厨师孙彦龙,面案师卫春华,服务员王娟,刷碗工孙艳方,砂锅师傅徐海斌,店长赵爽,共计6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