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地区供销社边贸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超 | 注册资本:133.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230003602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6村融合大道300号B区A座2层108-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19号
(一)发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5日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伪造购销合同、虚假支付,取得由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1130、发票号码04697654-04697681、04701710-04701737,发票金额5,097,600.00元、税额662,688.00元、价税共计5,760,28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款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5日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利用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2月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涉及增值税合计662,6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主体情况。
证据2:金乡县来福大蒜专业合作社、霍尔果斯赛里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魏延海、刘良沛、张晓燕、张文银行交易明细和被查对象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朱振华、何丽丽、闫俊萍、邓阳芳、杨振霖等证人证言用于证明你单位相关银行资金往来及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3:金乡县来福大蒜专业合作社、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金乡县顺程冷链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伊犁州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证据资料及杨国燕(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振霖(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邓阳芳(深圳市海昌隆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朱振华(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何丽丽(魏延海妻子)、闫俊萍(深圳市海昌隆福贸易有限公
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6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