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叮点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东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CRWLNYX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鑫海锦绣名苑1号楼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28号
2024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叮点食品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一台ACS-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开展回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量称仍未检定。2023年4月19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未经定期检验。上述计量器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10项“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在被告知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情况下,不顾整改要求和提醒,仍然使用。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检定证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