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刚 | 注册资本:3675.940544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472233335X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西路边城综合楼278幢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3
(2019)新4324民初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巴河县桦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哈巴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2
2019-11-13
(2019)新4324民初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巴河县桦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哈巴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哈市监处罚〔2024〕51号
1.我县居民在用水表由供水公司销售给小区开发商,由开发商统一安装,在安装水表前,先安装锁闭阀,开发商施工结束后,由供水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安装水表,待居民入住,办理开通手续后,由供水公司携带专用钥匙打开锁闭阀,居民方可正常使用自来水。自建房或企业由供水公司自行安装水表。供水公司依据水表计量,收取居民相应的水费,故认定供水公司与居民存在贸易结算关系,水表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电话计时计费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经营者应当按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供水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展水表的首次检定。
3.按照饮用冷水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162-2019规定:
7.5.1对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Q3不大于16m3/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
b)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7.5.2 公称通径超过DN50或Q3,超过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
供水公司提供的轮换记录和对党支部刘文刚询问调查得知,供水公司用于计量水费的在用水表,在2018年之前,由哈巴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首次检定,2018年开始,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后,供水公司再未开展水表的首次检定,截止我局对哈巴河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供水公司提供不出2018年以前水表的检定证明,且2018年之前检定的水表已经超过了JJG 162-2019规定的使用期限。
综上,我局认为哈巴河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用水表的行为,由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台账显示,我县涉及未经检定的在用水表总数为16254块。
1.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
2.罚款48762元(肆万捌仟柒佰陆拾贰元整)。
48762.00元
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