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梁禹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远贵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5MAABQW9E6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68号梁平高新区科创中心二期3号楼1-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189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68号梁平高新区科创中心二期3号楼1-23,现实际办公地点为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8号。2020年上半年,编号1899-21、编号11134323,1899-20、编号11221346,1670、编号57003332、编号Y9811830、编号Y6618077、编号Y7913191、编号Y8813456、编号C12210536、编号Y9811430、编号1910094112的水表共11只由原云龙镇供水有限公司(现合并于当事人)在梁平区云龙镇锦园小区安装投入使用,上述水表均未经过法定的首次强制检定,但已投入使用并作为贸易结算依据,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锦园小区(商住一体)部分用户安装使用的水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11只水表无首检标志。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11只水表的购进情况以及管理台账。当事人目前还未检定上述11只水表。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60元。
46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梁卫水罚﹝2025﹞1号
1、在梁平区星桥镇河井村2组采集的出厂水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高锰酸盐指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重庆博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14
3
(梁平)应急罚﹝2024﹞1号
2023年9月23日17时许,重庆市梁平区梁禹供水有限公司老鸹寨水厂在清洗水池外墙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对事发高压清洗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保持其安全防护性能良好;未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性能检测制度;未对清洗作业工人陈宗志和各供水服务部的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高压清洗机漏电和陈宗志移动高压清洗机后未进行接地保护的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陈宗志严格执行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接地保护的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0000.00元
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