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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金色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晓雪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0MA1BU7NLX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8号万达广场二楼2067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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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SK-Ⅱ系列化妆品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SK-Ⅱ系列化妆品无限期使用日期,涉嫌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SK-Ⅱ系列化妆品4盒,总进价2545元,销售货值3068元,违法所得为523元,剩余4盒,货值金额3068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总货值金额6136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4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SK-Ⅱ系列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523元;3.处罚款14000元(壹万肆仟元),罚没款共计14523元(壹万肆仟伍佰贰拾叁元)。
1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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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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