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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华锦绿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亚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56271462X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株林镇华畈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自武汉市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购进案涉1台“合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11203M4389,特种设备代码分别511034018202521110,购进价格32.5万元,制造单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8号,有购买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自英山县南河镇停产的石材厂购进案涉1台“合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10502N476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412021R8288,无购买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自英山县南河镇高一石材加工厂购进案涉1台“合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03567(21),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10752L4117,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412021N8246,制造单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万兴大道668号,无购买凭证。至案发日止,上述3台叉车三次检查时均处于使用状态,均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3月10日安排未取得操作人员证人员操作叉车,2026年3月17日检查时已整改,执法人员两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未对涉案叉车进行检验和办理、变更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继续使用上述叉车。2026年3月30日和4月20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该叉车进行首次检验,并出具了3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9ND120260217、09ND120260397、09ND120260382),检验状态为正常,检验结论为合格,2026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并完成案涉叉车的使用登记。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