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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J7GN49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洞池湖888号(住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姚应急罚决〔2025〕第000188号
违法事实:2025年7月1日10时32分许,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洞池湖888号的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万元。事故发生后,余姚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余姚低塘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容器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复〔2025〕32号),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对应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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