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顺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5001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608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9
(2023)桂0222民初1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凌*
梁**,吴**
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2-12-28
(2022)豫1627民初6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
太康县人民法院
3
2022-07-12
(2022)苏0402民初36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罗**,杨**
周*,常州市万通通讯器材经营部,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2
(2022)苏0402民初36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罗**,杨**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万通通讯器材经营部,周**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5
2022-01-07
(2021)晋01民终8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郭**,张**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07
(2021)晋0110民初2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郭**,张**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7
2020-08-21
(2019)粤0192民初48982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巫**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星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8
2020-08-21
(2019)粤0192民初48982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巫**,郑**,冯**
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星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程*
广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1
(2023)桂0222民初1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凌*
吴**
裁判文书
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1
(2023)桂0222民初1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凌*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柳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9
2022-11-24
(2022)沪0104民初167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杨**等与上海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5
2022-12-01
(2022)豫16民终6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与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02
2022-07-26
(2022)京0106民初64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杨**等与北京泰捷森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3﹞667号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名称: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5001Q法定代表人:周顺为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608房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产品抽检线索,我局对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移动电源(规格型号:昂达C10S产品等级:合格品)100台,生产成本为59元/台,成本金额共计5900元。2022年7月6日,当事人与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上述移动电源销售给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69元/台,共销售100台,销售金额共计69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上述移动电源54台并自行销毁。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生产移动电源(规格型号:昂达M10产品等级:合格品)20台,生产成本为50元/台,成本金额共计1000元。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将10台上述移动电源销售给海口美兰酷斯通讯店(吉才烨),销售价格为58元/台,销售金额共计58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0台上述移动电源自行销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对移动电源(规格型号:昂达C10S)检验,上述移动电源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5590-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移动电源(规格型号:昂达M10)检验,上述移动电源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5590-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两款产品质量不合格移动电源货值金额共计8060元,违法所得5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5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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